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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被牛压断大腿 屠宰场老板判赔3.77万元
作者:谢鹤楼 刘璐璐   发布时间:2009-04-19 09:04:35


    火锅店打工妹到屠宰场去拿毛肚时,被一头千斤牛压断右小腿,造成粉碎性骨折,其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并被认定为工伤。为此,打工妹何小丽将屠宰场老板告上法庭,索赔6.5万余元。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屠宰场老板赔偿何小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77万余元。

    何小丽是綦江县某火锅店打工妹,2007年6月18日下午2时许,何小丽与往常一样在江某处提取牛毛肚,在等待过程中,何小丽进入屠宰区参与锯牛腿,正在进行中,屠场中另一站立的牛突然倒下,致何小丽右下肢受伤。何小丽随即被其火锅店老板安排人和车送往綦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右胫腓骨下端开放、粉碎性骨折。何小丽共住院治疗34天,于2007年7月21日出院。

    2008年1月24日,何小丽经重庆市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x(十)级伤残。2007年10月22日,何小丽被綦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何小丽受伤后,要求江某赔偿经济损失6.5万余元,但江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何小丽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何小丽作为綦江县某火锅店的员工,其工作职责之一是到江某处为其火锅店提取牛毛肚,锯牛腿不是其工作职责。何小丽应当预见到进入屠宰场的屠宰区域的危险性,其无视江某的安全管理规定且不听从江某工作人员的制止,擅自进入屠宰区域参与锯牛腿而遭受人身损害,何小丽对其受伤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江某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屠宰场老板江某赔偿2.68万余元。何小丽不服,向重庆市五中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五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何小丽作为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屠宰区域,且未尽到适当注意义务,因此对其受伤自身也有重大过失。但现无证据证明何小丽已按《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相关工伤待遇,故重庆市五中法院终审判决屠宰场老板支付给她3.77万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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