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被判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
作者:周军 张素红   发布时间:2009-04-20 14:12:03


    村民叶某见有利可图,与他人合资“坐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收取赢家“水钱”渔利。4月20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7年6月中旬至7月底,被告人叶某与邬冬文(另案处理)在弋阳县湾里乡周店邬家庙村树林边开设赌场,纠集他人利用40个麻将子为赌具,以“押饼子,即庄家与闲家用40个麻将中的两个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初期,参赌人员均由被告人叶某与邬冬文纠集,被告人叶某与邬冬文按每局庄家赢两千元从中按5%抽取“水钱”。他们在2007年6月中旬至7月底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期间共抽取“水钱”,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其中叶某非法获利7000余元。

    另查明,1996年9月5日被告人叶某因流氓行为被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2月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4月1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叶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叶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