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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内逞能法庭上后悔 17岁少年被判缓刑
作者:李娟    发布时间:2009-04-20 15:31:58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刚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8日凌晨,17岁的被告人王刚跟随张华(已另案处理)等人在歌厅唱歌时,见被害人王伟、焦勇因使用费用与歌厅发生纠纷,因张华认识歌厅老板,遂纠纷被告人王刚等人对王伟、焦勇进行欧打,致使王伟、焦勇构成轻伤。后被告人王刚、张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刚、张华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庭上,王刚后悔莫及、痛苦流泪,言称当初过于冲动、只为朋友一句话就冲了上去拳打脚踢太不应该。因被告人王刚作案时未满18岁,且自愿认罪,根据被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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