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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挨打后图报复致人重伤 法庭上泪流满面
作者:李娟    发布时间:2009-04-21 15:30:35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德铭、付远山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德铭被本校学生王海远等人欧打后图谋报复,遂于当日16时许,纠集同学被告人付远山及其他社会分子10余人(均已另案处理)窜至校门口附近,被告人陈德铭、付远山及同案犯持钢管对王海远进行欧打,致被害人王海远头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双侧瞳孔不等大,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院鉴定构成重伤。二被人作案后潜逃。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二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另查明,被告方与被害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方赔偿被害方由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元,赔偿款已支付。被害方表示不再追究被告方的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庭上,被告人陈德铭、付远山均后悔莫及、痛苦流泪,言称当初过于冲动、只为朋友一句话就冲了上去拳打脚踢太不应该。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德铭、付远山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二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18岁,且自愿认罪,根据被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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