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张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的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被迎面而来的重型厢式货车当场撞死。交警部门认定驾驶摩托车的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重型厢式货车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死亡的部份相关费用人民币10000元。
2006年8月25日,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由富宁方向驶往砚山方向,16时38分行至国道323线K1831+700m处时,在转右弯过程中与对向陆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经广南县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从2006年6月20日起至2007年6月19日止。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之妻及三个子女请求肇事车辆车主、驾驶员陆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的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人民币68184.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虽是第三者责任险,具有商业保险的性质,但签订保险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畴。中保协条款(2006)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作出了“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据此,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