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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被电击身亡 雇主担责赔偿4万余元
作者:赵子钦   发布时间:2009-04-22 16:44:47


    今天,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学徒工修理电器被电击身亡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认定双方的学徒关系构成雇佣关系的延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处梁大艺赔偿原告损失38620.58元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的判决。

    姚大任2008年7月5日从灵山县职业中等技术学校毕业并获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家电制冷维修证。被告梁大艺开办的科旭家电制冷服务部缺员工,7月7日,姚大任与同学韦巨锋一起到梁大艺处联系工作。梁大艺同意两人学习三个月,如果学熟了,可以正式工作,并给付工资,如果没有学熟,可以继续学,但不给付工资。学习期间,梁大艺对两人包吃包住。8月6日早上,姚大任在服务部内修理微波炉时被电击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11日死亡,共用去医疗费12984.3元,梁大艺预付经济损失15136元。

    一审灵山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学徒工是雇佣关系的一种用工形式,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受害人修理电器的行为与职务有关,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人身损害,作为雇主应承担损失的6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作为职业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生并获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家电制冷维修证,但受害人安全意识淡薄且工作时上身赤裸,自身亦有过错,应自负40%的责任。因此依法判决梁大艺赔偿原告损失38620.58元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

    一审宣判后,梁大艺不服并上诉称一审认定双方构成雇佣关系无法律依据,责任全在受害人自身。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钦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受害人当学徒工,工作中受上诉人的控制、支配,从属于上诉人并根据其安排,由其提供劳动工具和设备,在指定场所内劳动。虽然没有约定支付工资,但包吃包住,也是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因此,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雇佣劳动关系的延伸,应比照雇佣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受害人学徒期间也是经常独立修理电器且雇主是明知并允许的。但受害人安全意识淡薄,自身也有过错,应自负40%的责任。一审判决正确,上诉无理,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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