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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非IBM原厂原装要退货 买主证据不足被驳回
作者:谢凌云   发布时间:2009-04-23 13:42:09


    某技术公司向某科技发展公司购买IBM服务器,合同约定产品应为原厂原装正品,产品交付后,技术公司认货物不属于IBM公司原厂原装生产,故将科技发展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10月,某技术公司与某科技发展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科技发展公司向技术公司提供IBM服务器4台,科技发展公司保证交付的货物为原厂原装正品行货并全新未曾使用过。次日,科技发展公司向技术公司交付了《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技术公司收货。此后基于科技发展公司的起诉,2008年2月,海淀法院判决技术公司给付科技发展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同年4月,技术公司已履行上述义务。

    此后技术公司的工作人员将IBM产品保修单4张寄往国际商业机器科技产品(深圳)有限公司(该公司系IBM制造商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长城科技科研生产基地成立的生产企业),其工作人员在电子邮箱收到相关回复,内容如下:国际商业机器科技产品(深圳)有限公司,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生产IBM品牌服务器产品的制造商,应贵公司要求,本公司对贵公司提供的下列型号,序列号如下所示的IBM服务器及选件产品第五版保修卡进行了鉴定并判断,这四张保修卡并非该公司产品随附的保修卡,与这四张报修单对应的产品不是本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生产及销售的正规产品,不享受IBM标准维修服务。同年12月19日,回复人以长城国际系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义通过特快专递,将均被撕掉《IBM计算机产品保修卡回执》并出现“作废”方章的《IBM计算机产品保修卡》4张寄给技术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认为,科技发展公司提价的货物存在严重地质量问题,不属于IBM公司原厂原装生产,无法享受正品保修标准,多次要求退货,均遭拒绝,故将科技发展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法院解除合同,返还价款756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340元及损失958元,并赔偿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

    被告科技发展公司辩称:其提供的服务器是原厂未查封产品,没有质量问题,符合合同约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2009年2月25日,科技发展公司在互联网登陆地址http://www.ibm.com.cn 进入“IBM-中国”页面,分别输入产品序列号,显示出与《设备交付确认函》及4张《IBM计算机产品保修卡》上相同的4组序列号,并显示保修期:3年部件,3年人力等内容。

    法院认为,技术公司与科技发展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技术公司作为主张合同关系解除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技术公司为证明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提交的电子邮件及通过特快专递寄回并盖有作废章印的4张保修单,虽存在证据力,但电子邮件的发件人在发出的电子邮件中自称是IBM制造商在华生产企业人员,在寄回保修单时却没有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致使证据因电子邮件发件人及特快专递寄件人的身份不明确而存在瑕疵,该人通过电子邮件对保修单及对应产品的性质做出的判断以及在保修单上出现的结论均不具效力。技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故不能证明科技发展公司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其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科技发展公司返还价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驳回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技术公司提出了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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