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嫉妒他人生意好放火烧死一家3口 两主犯被判极刑
作者:陶成 王龙江   发布时间:2009-04-23 13:45:54


    4月23日上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放火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凤川、王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51710元;同案被告人陈芳、王丽犯包庇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凤川因嫉妒同在五河县金贸园市场做压面条生意的被害人袁某一家,多次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恐吓,并花钱雇来同乡王鹏等人,对袁某进行殴打,逼迫被害人袁某将面条店搬迁或转让。遭到袁某一家的拒绝后,两被告人遂于2008年12月初在五河县城某宾馆内预谋采取用汽油放火的办法将被害人撵走。12月9日深夜12时许,被告人王鹏携带汽油至被害人面条店处,从店铺的卷闸门底部缝隙处往里面倾倒汽油并点火燃烧,引起被害人店铺着火,致居住在店铺内的被害人袁某一家三人当场烧死。经法医鉴定,三被害人系生前火烧窒息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蚌埠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凤川、王鹏为挤走竞争对手,竟致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采取极易燃烧的汽油放火,手段极其残忍恶劣,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并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陈芳、王丽明知王凤川犯罪,仍为其作假证明,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其二人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两名主犯表示要考虑以后再定是否上诉,陈芳、王丽表示不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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