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金巧巧告宋祖德侵犯名誉权案"追踪:又添新被告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9-04-23 15:06:45


据悉,金巧巧状告宋祖德侵犯名誉权一案开庭审理后,金巧巧遂向法院递交了追加刘信达为被告的申请。刘信达被依法追加成被告后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了其管辖异议申请。本网获悉,4月22日,刘信达表示对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宋祖德的代理人开庭时答辩称,涉诉两篇文章并非由其撰写,而是转载自广东宋祖德影视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刘信达的博客,且刘信达在博客中注明,转载文章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

    据此,金巧巧向法院申请追加刘信达为共同被告,法院依法追加刘信达为被告。

  刘信达收到起诉状后,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的实施与结果均发生在互联网,侵权行为地无法确定,因此只能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刘信达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故朝阳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经审查,朝阳法院认为本案中金巧巧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金巧巧的住所地在朝阳法院辖区,故朝阳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法裁定驳回刘信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4月22日,刘信达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