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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扣留承运物造成对方违约被判赔偿损失费
作者:甘庆育 发布时间:2009-04-30 09:12:47
4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夏生发与被告游建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夏生发椿木板材66.3464立方米,并赔偿原告损失41180元。
2008年8月2日,游建国约定为夏生发运输板材。当天下午,游建国将夏生发的66.3464立方米板材装上自己驾驶的货车上,并收取原告预付运费6000元。8月3日上午,游建国驾车到达丰城市梅林高速公路后,称货物超重将其车辆压坏,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并扣留所承运的货物。因游建国未按时将货物送至收货人,夏生发向收货人支付了违约金411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游建国未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并将货物借故扣留,致使原告不能按期交货至收货人,并支付了违约金41180元给收货人,由此引起的违约后果应由被告游建国负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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