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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预定机票被重复划款 乘客将携程网告上法庭
作者:郭玮   发布时间:2009-05-07 15:15:41


    机票预定服务因给乘客出行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所以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认同的消费服务。携程网的机票预定服务就是近两年来国内发展较完善的机票预定服务商之一。然而近日,乘客相先生却称自己预定机票时被携程网重复划款,所以要求携程网返还自己被重复划款的机票费980元,并赔偿给自己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038.8元。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相先生诉称:2006年10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预定CA1832上海至北京经济舱机票两张,机票总额为980元。被告于同日就同一事项从原告招商银行信用卡上重复划取了两次980元。原告与被告联系后,被告知:被告将返还原告980元,但由于是信用卡消费,需等待一年。原告于2007年11月发现被告未将980元返还自己,遂向法院起诉。 要求判决被告返还980元,并承担由此给原告了带来的相关损失即诉讼费用共计3038.8元。

    被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辩称: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有三页是被告发送给原告的电子邮件,可以证明原告分别于2006年10月12日和2006年10月30日两次预定CA1832上海至北京各两张机票,订单号为711780237和712185224,成交金额各为980元,被告分别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原告机票预定成功,所以原告是进行了两次机票预定,而非原告所述的只预定过一次。由于2006年国内民航系统尚在使用纸质机票,客人登机必须出示纸质机票。所以根据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记录显示,原告未使用2006年10月12日购买的机票,实际使用的是2006年10月30日购买的机票。而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的证明显示,原告曾于2006年10月27日向黄浦分局进行报案,称包丢失,其中丢失物品包括CA1832号机票,由于丢失时间是10月27日,所以可以肯定原告丢失的是10月12日预定的CA1832号机票,而原告最终登机时使用的为10月30日预定的CA1832号机票,由此可以证实原告是在丢失第一次预定的机票后又一次预定同一航班的机票。原告两次通过被告预定机票,而被告相应地进行了出票义务,所以被告不存在重复划款的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法院的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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