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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笔记本电脑丢失只赔100元 联邦快递被诉
作者:王杨 王卿 金伟 发布时间:2009-05-07 15:58:55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客户委托联邦快递公司运输笔记本电脑被丢失起诉要求赔偿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张先生诉称,2009年1月16日,原告电话通知联邦快递公司将一台笔记本电脑快递至宁波。当天下午,联邦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上门将笔记本电脑取走。2009年1月18日下午,原告打电话查询快件,联邦快递公司告知原告快件已经送达宁波,正在抓紧时间送给客户。2009年1月20日,联邦快递公司吴小姐致电原告,笔记本电脑在运输过程丢失,按照公司规定每公斤赔偿20元,要求原告去其公司领取100元的赔偿款,并在后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来道歉信。 原告要求联邦快递公司就丢失笔记本情况出具书面材料,但联邦快递公司却致电原告,称其公司已经报警,要求原告出具购买笔记本电脑的发票。2009年3月10日,联邦快递公司再次电话致电原告,称警方对此案正在侦破过程中,没有任何进展,要求原告接受100元的赔偿。 原告认为联邦快递公司应全额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联邦快递公司支付购买笔记本的款项1800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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