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为小事打架 竟咬他人鼻子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9-05-18 09:26:04


    因琐事发生争执,将工友鼻子咬伤,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天兴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8年4月4日早6时许,赵天兴在朝阳区来广营北纬40度的工地内,因琐事与工友吴先生发生争执,后赵天兴将吴先生鼻子咬伤,导致其“左鼻翼部分缺损”,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后赵天兴被查获归案。

  朝阳法院近审理认为,赵天兴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赵天兴认罪态度较好,故酌予从轻处罚。

  宣判后,赵天兴表示服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