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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挂失后存款被冒领 银行未尽审核之责要赔
作者:王鑫 贺晓琼   发布时间:2009-05-20 09:20:38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存款挂失后又被人冒领而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被告某银行成都第三支行因在办理解除挂失中,未完全尽到充分、足够的审核之责而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存款损失7920元。

   去年6月,张某在某银行申领了一张储蓄卡,并自行设置了密码。当年10月8日晚19时许,其通过拨打银行客户中心电话,以所持储蓄卡、身份证等物品被盗为由申请口头挂失,该中心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确认挂失,并告知其挂失止付存款金额为9997.22元,挂失有效期为五日。此外,其当晚还进行了报警登记。

   但当其次日再次致电银行客户中心确认挂失时,却被告知挂失的存款当天已分9000元和900元两次被他人领取。随后,其向事发银行一储蓄所咨询才得知,当天上午9时许,他人持张某的身份证以使用ATM机取款发生“吞卡”为由到该储蓄所办理领卡手续,该储蓄所经查验他人提交的张某的身份证并在确认一次性正确输入密码后,为其办理了领卡业务。他人领卡后,又向该储蓄所申请解除口头挂失,该所凭他人提供的张某的身份证、卡片,并验证密码后撤销挂失。随后,他人通过输入密码在柜台支取了存款9000元,并于当日在ATM机上又支取存款900元。

   因此,张某认为被告银行在其本人未亲自申请解除挂失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口头挂失,从而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银行返还其存款9900元。

   而被告银行则辩称,张某虽进行了口头挂失,但银行凭取款人提供的张某的身份证、卡片,并验证密码后解除挂失,是符合解除挂失的流程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的。张某的存款被他人领取,系其未妥善保管密码的过错行为所致,且其称储蓄卡被盗却未破案,因而银行也无法判别其所持储蓄卡是否被盗窃的事实,故银行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依照规定银行在办理解除挂失过程中,首先应当审查、核实解除挂失的申请人是否为储蓄卡申领人,其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与解除挂失的申请人相一致。其次,基于张某口头挂失的事由,银行还应通过询问储户开户信息等来甄别是否系张某本人申请解除挂失,以此判断解除挂失的真实性。但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仅审查了身份证、卡片、密码的真实性,疏于对解除挂失申请人身份的核实,未完全尽到充分足够的审核之责,以致造成他人利用掌握的密码冒领张某存款,说明银行在办理撤销挂失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通常意义上,张某自行设定的密码是他人无法知晓的,但该案中,他人以“吞卡”为由办理领卡手续、申请解除挂失及取款过程中均能一次性正确地输入密码,表明张某并未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其失密行为不仅为他人解除挂失提供了便利,且亦为冒领行为提供了实质的条件,其也具有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规定,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银行应保证张某挂失存款的安全。该案中张某虽具有失密的过错行为,但该行为仅为他人利用其身份证申请解除挂失提供了条件,却并不能引起口头挂失解除的必然后果。因此,银行违约撤销挂失是导致张某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前提因素,具有决定作用,其应承担80%的责任,而张某则应对其未妥善保管密码自负20%的责任。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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