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年男子健身后猝死 健身中心被判赔五万余元
作者:王雪 发布时间:2009-05-20 13:45:41
张先生在健身房运动过程中倒地身亡,其家属认为健身俱乐部存在过错,故将健身俱乐部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健身俱乐部赔偿张先生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原告张先生的家属诉称,张先生现年36岁,于年初在规模较大的空灵健身俱乐部办理了一张健身年卡,会员费1400元。2009年3月36日,张先生在该健身俱乐部健身时,突然倒地。被其他健身会员发现后,方送至密云县医院急诊抢救,待送至医院时,张先生早已没了心跳、体温。后经密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警,调查结论为病理性死亡。 张先生的家属认为,作为专业的经营性健身俱乐部,被告理应配有专业的健身教练对会员做科学的运动指导,并配有足够的工作人员,以保障健身者的人身安全,张先生在被告处健身时突发意外,被告并未及时发现,而是被其他健身顾客发现,故被告空灵健身俱乐部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对张先生的死亡存在过错,因此要求被告按责赔偿,索要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15104元。 被告空灵健身俱乐部认为,张先生的死亡系其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引起的,属心脏疾病突发所致,系病理性死亡,且俱乐部在发现张先生倒地时已及时将其送至医院,俱乐部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且原告索要的赔偿数额过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对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死者张先生作为有认知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疾病仍做剧烈体育运动,对死亡后果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但死者张先生在被告俱乐部内发病,被告未尽到及时发现并救助的义务,故对张先生的死亡后果负有次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空灵健身俱乐部赔偿原告张先生的家属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59241.55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