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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4名青年抢劫网络虚拟财产被判刑
作者:范春生   发布时间:2009-05-25 10:52:23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法院日前对一起罕见的抢劫虚拟财产案一审宣判。以王晓全为首的4名青年因抢劫一名网民的Q币、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等,被法院认定构成抢劫罪,王晓全被判有期徒刑3年,其他3名被告均被判缓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自去年以来,此案当事人王晓全经常和另外3名伙伴置学业于不顾,一起到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某网吧打大型网络游戏。由于级别不高,“装备”也比较简单,在网上常受“欺负”。他们发现同网吧内一个名为“沈阳小伙”的网民“装备”丰厚,游戏时胜多负少,在索要未果后,便产生了伺机抢劫的念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2日零时许,来到网吧的王晓全等4名青年经预谋后,对正在上网的“沈阳小伙”进行殴打、威胁、恐吓,迫使“沈阳小伙”按其要求转出价值人民币100元的Q币100个,以及大量的游戏币、游戏装备。4人将这些网络虚拟财产予以平分。随后,王晓全又单独将“沈阳小伙”强行拽至外面,从其身上搜出并抢走人民币200元。

  案件发生后,“沈阳小伙”报了案。意识到惹了祸,王晓全等4人向警方投案自首,并与“沈阳小伙”达成调解协议,主动出钱补偿。然而,这4名青年的行为涉嫌抢劫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Q币、游戏币和游戏装备,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虽在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但玩家在游戏中财物的积累需要付出时间和金钱,虚拟财产完全具备财产的一般属性,应当纳入刑事法律保护范围。本案中,被告人王晓全等4名青年以暴力手段抢劫虚拟财产,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4名被告人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故酌情从轻判罚。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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