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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贷款提供担保 逾期不还银行告担保人
作者:申小琦   发布时间:2009-05-27 14:08:05


    境内商人郝某,2007年10月成为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客户,并同意为星展银行向借款人盛豪特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提供担保,后盛豪特公司逾期未归还贷款,郝某被星展银行告上法庭。本网今日获悉,星展银行向法院提出保证合同诉讼,现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起诉称,2007年10月通过其私人理财顾问的介绍,郝某成为星展银行私人银行客户,并同意为星展银行向借款人盛豪特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及资金融通出具《担保及赔偿书》,承诺其将支付及清偿星展银行贷予借款人的所有本金以及各项利息、罚息、花销及费用。后星展银行于2007年至2008年,以透支方式为借款人购买八份累计股票期权合同,发放两笔循环定期贷款,借款人未能根据相关协议归还上述款项。截至2008年11月2日,借款人拖欠星展银行本金、利息共计港币9千万余元,2千万余日元。星展银行认为被告郝某按其出具的《担保及赔偿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诉至二中院。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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