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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设备被洪水冲走 广东泄洪索赔第一案终审宣判
作者:汪次安 发布时间:2009-05-27 16:39:54
被称之为“广东泄洪索赔第一案”的乐昌市市民石某、邓某诉富湾水电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日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富湾水电厂依据“三防办”的通知开闸泄洪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
2006年7月14日,受强热带风暴“碧利斯”的共同影响,乐昌市大部份乡镇普降暴雨,湖南省的宜章、临武同时也普降大雨到暴雨,使武江河水猛涨,为了确保城镇减少淹没,乐昌市“三防办”于14日晚11时15分,通知富湾水电厂开闸泄洪。7月15日上午8时许,乐昌市市民石某、邓某的采砂设备被洪水冲走。 2008年8月5日,石某、邓某以富湾水电厂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开闸泄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防讯的有关规定,造成其经济损失59.1万元为由起诉至乐昌市法院,要求富湾水电厂赔偿损失。 乐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石某、邓某的诉讼请求。石某、邓某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富湾水电厂开闸泄洪目的是为了减少城镇淹没,减少上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不是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考量。“7•15”特大洪灾属不可抗力事件,富湾水电厂没有过错。此外,富湾水电厂不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洪灾引发的公共危机的信息发布和对洪水的预警通知并非其法定义务,并不是水电厂的职责,所以水电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石某、邓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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