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大树横卧绊倒路人 "摩托一家人"获赔3万余元
作者:孙海营 窦娟   发布时间:2009-06-01 13:29:07


    原告董先生夜晚骑摩托带着妻子和女儿行驶在路上时,被横卧在路面上的大树“绊”了一跤,导致董先生一家人受伤,董先生一家将北京市路政局通州公路分局、大树所有权人通州区宋庄镇大庞村村民委员会、以及具有养护义务的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一处全部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令,养护中心承担次要责任,赔偿董先生一家三万余元损失。

    2008年9月14日晚,董先生驾驶摩托车带着妻子和女儿行驶在回家的路上,当行至通州区大庞村路段时,摩托车与一棵横卧在路面的大树相碰,三人及摩托车当场被绊倒,导致车辆损坏,三人受伤。事发后,三人被120送往医院诊治。董先生伤情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三人自行支付的医疗费用。董先生一家认为,此次事故系由于路边倾倒的树木未被及时清理出道路影响了自己的正常通行所致。对于路面上树木的所有权及管理权人互相推诿,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医药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320.67元。

    路政局在答辩中称,肇事处的倒卧老杨树应为大庞村委会所有,因此由树引发的纠纷应该由大庞村承担;交通队责任认定书也认定董先生一家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村委会辩称,董先生无证驾驶无照摩托车的摩托车承载三个人,且三人均未戴头盔,本身已违反了交通规则,该公路的树木管理权均属于路政局,故村委会不应担责。

    养护中心则表示,我方与路政局确实签订了合同,协议约定路政巡视、维护、排察确实是我们的责任,与路政局没有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董先生在无证照驾驶无牌摩托车、违规搭载多人又均未戴头盔的情况下,违法上路,夜间行驶,又未尽到谨慎驾驶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养护处是事故发生时倒卧的枯杨树的实际管理人;故养护处作为道旁树木的实际管理人,未对枯树进行及时清理,及时排除路面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大庞村委会和路政局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而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及当事人过错,法院认为,交通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对事故的发生经过作了描述,但其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不尽合理,应由董先生一家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养护处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依法判决养护中心赔偿董先生一家各项损失共计30913.06元。在收到判决书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并按照判决自动履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