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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为救落水同学遇难身亡 学校赔7万余元
作者:伊莉   发布时间:2009-06-01 13:57:20


    8岁的小学生小华在学校提前放学后,为救落入水塘中的同学不幸身亡,小华的父母将小华所在的学校的投资人兼校长罗永、水塘的管理者朝阳区金盏乡长店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依法判决校长罗永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77515.48元,村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30日下午,朝阳区金盏乡长店实验学校因开家长会提前放学,小华与同学小林(化名)到长店村小花园内玩耍,因乒乓球掉入结冰的水塘中,小林走上冰面捡球时因冰面破裂落水,小华为救小林也落入水中,后联防人员赶来将二人救起,小林脱险,小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华的父母将学校校长和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3022.37元。

  实验学校校长罗永认为,开家长会时班主任曾说过家长可以在会开完后将孩子带走,因此他们有理由认为孩子在家长的监护范围之内,平时他们已尽到了对孩子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村委会则认为,水塘是一年四季封闭的,四周设置了围栏和“水深危险、禁止攀爬、禁止溜冰”的标志,其已尽到管理责任,没有过错。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店村委会作为水塘的管理人,在水塘周围设置了围栏及警示标志,在得知受害人落水后积极进行了援救,难以认定村委会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对于原告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在看到警示标志并有能力理解标志含义的情况下,仍翻越围栏以致发生事故,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对其负有监管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学校和家长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负有法定监管义务,在提前放学的情况下,应明确通知到学生的监护人,防止监管出现间断的情况。本案中,校方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提前放学一事明确通知到每一个家长,也未注意到是否所有的学生均已被家长在会后带走,从而导致小华脱离监护人和学校看护的情况发生,校方存在一定过错。由于长店实验学校未经注册,罗永系该校投资人,故应就学校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由于学校在开家长会时曾传达过家长可以将孩子带走的通知,小华的父亲参加了家长会,应看到其他家长将孩子带走的情况,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使没有注意到校方通知,也应有能力判断出该通知的存在,因此对于受害人监管的间断,小华的父亲存在明显疏忽,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罗永赔付小华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抢救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72515.48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驳回小华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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