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政在未办理电话银行支付转款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威海市分行却擅自为其开通了电话银行,造成原告账户存款被冒领的后果。近日,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此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做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存款160000元及相应利息。
2001年10月29日,姜政在中国农业银行威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威海分行)办理了一份储蓄存款存折,账号为603001100111XXX,2003年9月8日办理了一张金穗通宝卡。2005年9月12日,案外人利用伪造的姜政的假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分行兴学街分理处(以下简称淄博分行)申请开办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借记卡,卡号为9559980282431969XXX。同日,姜政储蓄存折上的160000元存款,被他人通过专线号码为95599的电话银行业务,转到卡号为9559980282431969XXX的银行卡上,后又分四笔被人从该卡上取走人民币160000元。之后,姜政持存折到被告处取款时,意外发现自己存折账户里的16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环翠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原告姜政未办理电话银行支付转款业务的情况下,擅自为其开通了电话银行,因此,被他人利用,造成原告账户存款被冒领的后果。在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系原告将其涉案账户存款通过电话银行转走,且用于申请开户的涉案款项被转入的与原告同名的另一账户的身份证件系伪造,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原告泄露了自己的密码及账户资料才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威海市分行给付原告姜政存款160000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