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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房屋法庭相见 非婚生儿被要求迁出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9-06-08 14:44:26


    香港中年居民林世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昔日与林世同居的女子晓微及儿子弘弘,迁离上海市凤阳路某号林世名下的房屋。该诉请近日获得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可,晓微及弘弘于本判决生效两个月内,迁出该争议的房屋。

    1990年12月,林世夫妇在香港登记结婚。2002年,林世到上海工作。在2003年1月,在林世夫妇关系存续期间,林世购买了上海凤阳路某号的房屋。因林世与晓微曾有过婚外情,于2006年5月生下一子即弘弘。同年6月,林世欲将名下的该房屋赠与弘弘,欲去办理赠与公证手续,后因与晓微产生矛盾,赠与未果,林世与晓微的婚外情于2006年结束。晓微带领弘弘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此后,双方曾发生抚养费、借贷案两起民事诉讼,两起民事诉讼现均已结束。

    2008年11月上旬,林世夫妇向法院起诉称,婚外情早已了断,但时至今日,晓微及弘弘仍占据涉案房屋不搬离,请求法院判令晓微及弘弘迁出该房屋。

    法庭上,晓微及弘弘辩称,该房屋是晓微与林世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得,且3岁的弘弘还是林世亲生儿子,认为两被告均有权居住该房屋。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涉案房屋合法登记在林世名下,且该房屋是在林世夫妇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认定林世夫妇有权对该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林世夫妇要求晓微及弘弘迁出该争议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遂法院判决晓微及弘弘败诉。

(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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