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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豆腐坊被指欺诈 演员代言成共同被告
作者:乔学慧   发布时间:2009-06-09 09:03:02


    吕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书》,并支付了近3万元加盟“某豆腐坊”,但是后来吕女士发现该公司存在诸多虚假宣传并有明显的欺诈故意。近日,吕女士将该公司和代言人王某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合作经营协议书》,并由该公司和王某连带返还加盟费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5万元。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吕女士称,2008年7月,她在网络和电视上看到某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广告,称其经营的“某豆腐坊”是家喻户晓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首屈一指,经权威机构评估,品牌价值不可限量,市场前景广阔,并招募各地加盟商,代言人是电视剧《乡村爱情》演员王某。吕女士听信该公司的宣传,来到北京和该公司进行了洽谈,后来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书》,吕女士支付了近3万元的加盟费,随后租赁店铺、装修店面成立了一家标准店。后来,吕女士发现该公司存在诸多虚假宣传并有明显的欺诈故意:双方签订合同时,该公司根本不具备《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从事特许经营的条件;该公司宣称“某彩果蔬豆腐”工艺已获国家发明专利,但是双方签订合同时该工艺的专利连实质审查阶段都没有进入,“某豆腐房”商标在签合同时也并未获得商标专有权,并非注册商标;该公司提供的豆腐加工设备根本不是“果蔬豆腐机”,而仅为一套采用质次价廉的配套装备组装的普通豆腐机,而且质量极差,在使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出现各种严重质量问题,且耗能巨大,产量不到宣称的一半。

    吕女士称,王某在明知该公司没有特许经营资质、信用度极低的情况下仍为其代言,完全没有尽到一个公众人物对加盟商和消费者负责的职业操守和法律义务,促成了该公司欺诈目的的达成,主观上存在共同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名为代言实为欺诈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吕女士要求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由某公司和王某返还加盟费、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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