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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高息为幌吸存965余万 被告人获刑8年罚金10万
作者:祝文锋 王志坚   发布时间:2009-06-11 10:15:25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许诺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65.46万元,涉及群众70余人。今天,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淑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潘淑贞受南京润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公企业)董事长孙海瑜和总经理胡臻(均另案处理)许以高额利润的诱使,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亲自或者授意他人在德兴市以24%至50%的年利率向其亲戚、朋友及其他人等70余人进行融资,尔后投入南京润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金额达965.46万元,致使众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至今大部分未能挽回。

    在庭审中,被告人潘淑贞辩护,2008年11月16日,其到公安机关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应依法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淑贞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达965.46万元,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潘淑贞虽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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