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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刘卫东夫妇受贿案一审宣判
作者:熊先栋 张琼 卢风琴   发布时间:2009-06-16 08:45:21


    6月15日,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对审理的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刘卫东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财产100000.00元,其妻申少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刘卫东,曾用名刘简来,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68年4月至1993年9月在部队服役,1993年10月任郧县县委常委、武装部长,1997年8月转业到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任副局长(正县级)。刘卫东之妻申少军,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退休干部。

    2008年9月17日,刘卫东因涉嫌受贿罪经十堰市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6日由十堰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十堰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刘卫东之妻申少军伙同其受贿于2008年6月25日因涉嫌受贿经十堰市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刘卫东自2001年至2007年在担任十堰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主管土地储备中心,市场管理中心、土地测量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300000元,港币50000元。刘卫东之妻申少军利用丈夫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刘卫东共同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20000元。

    利用房地产商急于办事的心理受贿

    刘卫东在担任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先后15次利用房地产商急于办事的心理收受赃款人民币330000元,港币50000元。2003年下半年,十堰市某房地产公司定向开发某“公寓”,为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该公司经理杨某在刘卫东办公室送给其现金60000元,刘卫东接受后,并给分管科室打招呼要求尽快办理用地手续。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某房地产分公司为催办某项目用地手续,该公司经理石某约刘卫东在十堰市邮电街见面,在石某车上送刘卫东50000元港币,刘卫东予以收受。2003年至2005年期间,十堰市某房地产公司先后收取四宗土地使用权,在征地过程中该公司多次请刘卫东帮忙尽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刘卫东均给予关照。2006年春节前一天,该公司经理尚某在刘卫东办公室送给其60000元现金予以感谢。

    利用节日、住院及子女上学收礼受贿

    节假日、住院、收贺礼成为领导干部腐败的重要时间、地点和方式,刘卫东也不例外,先后17次收受贿赂共369000元。其中节假日收到业务管理相对人拜年十几次共200000余元,港币50000元。2003年,十堰某房地产公司取得一繁华地段的一宗土地使用权。2008年8月的一天,刘卫东介绍其亲戚从该公司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于建某石油公司驻十堰办事处,该公司不同意,但该公司为维持与刘卫东的关系,该公司经理董某借刘卫东在太和医院住院时机,以“探病”的名义送刘卫东80000元现金。2004年9月,刘卫东的女儿考上研究生,十堰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刘某在京都酒店晏请刘卫东夫妇,饭后刘某以祝贺其女上学的名义送给刘卫东之妻20000元借机感谢刘卫东在某项目中的关照。

    利用自由裁量权受贿

    2004年4月,十堰某公司竞买了一宗土地,后因资金困难向市国土局申请减少面积和土地出让金,该公司多次找刘卫东帮忙,在刘的帮忙下,事情办成,该公司负责人张某安排职工姚某到刘卫东家中给其妻申少军60000元现金,申少军收款后将此事告诉了刘卫东。2004年9月,十堰某房地产公司竞得某处扩建工程,为办理该处的拆迁,工程管理、工程审计等事宜,该公司负责人李某多次找刘卫东帮忙协调,事成后,同年11月的一天,刘卫东到该处查看现场,李某在返回途中送给刘卫东一本存有200000元现金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折,刘卫东予以接受。  

    2006年,十堰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李某请刘卫东帮忙协调某处一宗土地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事宜,刘卫东答应帮忙予以关照。2006年底的一天,在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获得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该公司负责人李某在刘卫东办公室送给其10000元现金表示感谢,刘予以接受。2002年至2007年期间,湖北某公司与十堰某公司在争取一块8亩多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发生纠纷。在解决此纠纷的过程中,湖北某公司多次找到刘卫东帮忙做工作,2007年初,湖北某公司成功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2007年7月一天晚上,该公司负责人黄某在东山苑小区送给刘卫东50000元现金以示感谢,刘卫东予以收受,后将此款用于房屋维修。

    利用转让土地审批权受贿

    刘卫东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审批中十二次收受贿赂共计265000元。十堰某房地产公司为取得某地土地使用权,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该公司负责人陈某在宏正大酒店宴请刘卫东,请刘卫东帮忙做工作,以不挂牌直接出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刘卫东答应帮忙。该公司负责人在包厢内送给刘卫东一本存有100000元现金的存折,刘卫东收受。

    利用置换回购土地受贿

    刘卫东在主管土地储备工作期间,先后五次利用置换土地,政府回购土地之机收受贿赂、谋取利益85000元。十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请刘卫东帮忙置换一宗被政府回购的土地,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该公司经理李某在刘卫东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另外,十堰某房地产公司为置换土地,于2006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该公司经理李某将50000元现金装到一个茶叶盒里送到刘卫东家中,其妻申少军收下后将钱转交刘卫东。

    利用转稼个人消费受贿

    刘卫东在担任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手中的职务、权力,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消费七次共计148800元。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间,被告刘卫东以有急事用钱为由,先后向两房地产公司辛某、吴某分别借款40000、30000元后不予归还。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初,刘卫东让毛某在十堰市某酒店多次为其个人餐费买单19290元。另外刘卫东还3次收受由管理相对人给付的打牌费用19800元。2007年上半年,刘卫东装修住房期间,其妻申少军让某公司帮忙安装水电,并交给该公司经理肖某一沓40000元建材发票要求报销。同年9月,肖某在国土资源局工地上交给刘卫东40000元现金和申少军要求报销的建材发票,刘卫东收下后转交给申少军,后被申少军将此款用于房屋装修。

    房县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刘卫东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多人钱物,受贿人民币1300000余元、港币5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妻申少军利用丈夫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20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卫东收取的打牌费、人情费、春节拜年费,住院看病费等,这些行贿之人均属于刘卫东这一特定职务职业的被管理相对人,主观上刘卫东是利用手中的职务、权利为其谋利的意图,应予受贿同理。70000元借款,从其家庭经济状况上看是以借款为名,实属索贿,应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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