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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他人还赌债 一公司法人代表获刑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9-06-22 11:39:36


    为索赌债,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施某不惜采取“抓人看管”,并殴打、淋冷水等手段逼迫“债务人”就范,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6月1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施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的一审判决。

    施某是上海一投资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1月22日傍晚,他指使他人,以索取1150万元赌债为目的,将谢先生强行带至闵行区虹许路一酒店公寓1107号房间内实施拘禁。期间,他们采用殴打、淋冷水等方法逼迫谢筹钱还债。另外,施某还指使他人前往酒店房间帮助看管谢先生,并催促谢尽快还债。直至第三天凌晨1时左右,在谢先生向朋友借款100万元用于还债,并承诺余款还款期限后,施某才同意将其“释放”。

    2008年7月16日,施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施某指使他人为索取债务而以非法扣押、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谢先生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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