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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不签合同 法院调解化纠纷
作者:司家宏 陈玉春 发布时间:2009-06-29 10:48:30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2007年9月,原告宋某受聘到被告全椒县东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月工资400元。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没有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月原告向全椒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对全椒县劳动仲裁委员2009年2月作出的仲裁部分内容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该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全椒县东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宋某双倍工资4200元,并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缴纳2007年9月至2008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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