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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未满周岁男婴 贪财女工友领刑8年
作者:薛造国 冉小毅   发布时间:2009-07-01 09:28:11


    6月30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荣拐卖儿童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9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赵荣与其一起在衡水市“成都小吃”部打工的小红到衡水火车站候车室,小红为方便上厕所,将自己怀抱的男婴小童(2008年10月出生)交给赵荣看管,赵荣趁机将小童抱出候车室,乘出租车到衡水市枣强火车站,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枣强县王均乡文登村村民。3月22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赵荣家中将其抓获归案。3月23日在公安机关的营救下,被拐卖儿童小童解救,交给其父母。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荣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惩处。赵荣曾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拐卖儿童犯罪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文中被害人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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