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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指擅自火化员工尸体 30年后其儿子索赔偿
作者:王丽英   发布时间:2009-07-01 15:34:04


    称30年前赵先生的父亲在单位工作期间死亡,单位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将尸体火化,致使赵先生多年来无从查清父亲死亡原因及时间。30年后,67岁的赵先生将父亲生前所在的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上法庭,要求单位返还其父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骨灰,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今天上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赵先生称,其父生前系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职工。1979年,赵父在单位工作期间死亡,单位在未通知赵先生的情况下私自将其父亲的尸体火化,致使赵先生多年来一直无法查清父亲的的死亡原因及具体日期。在赵先生的多次追问下,2006年9月19日,东方石油化工公司向赵先生出具了关于其父死亡问题的说明,但至今仍未将其父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骨灰返还赵先生。赵先生认为,东方石油化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亲属权、知情权及祭奠权。

    对于赵先生的起诉,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表示,赵先生的父亲于1979年死亡,至今已经30年了,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赵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父死在单位,且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骨灰由单位持有,因此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该单位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派出所于去年7月出具的证明信,经查阅1976年到1982年的户籍登记,证明赵先生的父亲于1979年6月6日死亡,注销户口后户口变更为赵先生。代理人表示,根据我国的户籍制度,只能由亲属持死亡证明亲自去办理死亡登记才能办理户口变更,这足以证明赵先生对于其父亲的死亡是明知的,且其拥有死亡证明。

    对于赵父的死亡原因,赵先生表示自己并不清楚,一切都是单位处理的。

    单位代理人称,赵父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去世的,而是在医院去世的,当时有家属在场。尸体火化时,单位派人出面,但是家属签的字。但赵先生却称,其父亲死亡时,家属并不在身边,就连销户、变更户口登记他都不清楚。

    对于为什么30年后才起诉,赵先生的代理人表示,这30年间,赵先生一直不停的在向被告单位找寻答案,找了不下上千次。但直到2006年9月单位才出具正式的书面材料,并通过系统调查形成调查材料,有了书面材料,才来起诉。赵先生庭后又表示,因为父亲莫名死亡且连骨灰都不确定,多年来无法祭奠,自己90岁的老母亲一直记挂,并多次要求子女把事情搞清楚,自己作为家中老大,赵先生应该承担起这份责任。

    本案将择日做出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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