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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孩童超市乘电梯受伤 超市赔偿一万余元
作者:王晓 发布时间:2009-07-02 16:14:35
5岁的小孩跟随姐姐到世纪联华超市乘坐滚梯时不小心摔了下来,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小华(化名)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一万零五百元。
5岁的原告张小华诉称,2008年8月28日下午1点左右,我跟随姐姐到世纪联华超市买馒头。买完馒头后,二人去乘坐一层电梯。我扶住电梯外侧时被电梯传动带带着往上走,后摔了下来。经医院诊断为脑部出血、左胳膊骨折、左下眼眶骨折、鼻梁骨折,身体多处挫伤。现眼眶骨折需继续观察治疗,不排除手术和失明的危险。因此请求判令世纪联华超市支付我医疗费17029.12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1568元、幼儿园入托费3630元、误工费13000元、通信费6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被告世纪联华超市辩称,事发自动扶梯是经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完全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自动扶梯在安装时便在醒目位置标注了乘梯警示标志。事发时,只有张小华与其姐姐两个未成年人在场,张小华的摔伤是由于其父母没有履行监护人义务造成的。请求驳回张小华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世纪联华超市提交了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事发自动扶梯扶手处有警示图样,但位置并不明显。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的义务。张小华在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世纪联华超市购物,并在自动扶梯上玩耍时摔伤,其监护人对其监护不力,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世纪联华超市没有在自动扶梯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警示标志,且对张小华与其姐姐在自动扶梯上玩耍未及时进行制止,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张小华在自动扶梯上摔伤,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北京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小华医疗费六千元、交通费五百元、护理人员误工费二千元、精神抚慰金二千元,共计一万零五百元。 目前,本案原告已经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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