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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起诉证人侵犯名誉权被驳回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9-07-08 11:37:51
由于不满王老伯在法院的证词,左先生便称自己的名誉受到了王老伯的侵害,故诉请要求停止名誉侵害的行为,恢复原告的名誉,消除影响,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00元。日前,左先生的诉请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耄耋老人王老伯是左先生为原告的诉讼案件中的证人。在案件审理中,王老伯向法院出具了1份证词,上面写了“几年前,左先生的继父对我讲,他去世后的房子由再婚妻子继承。还讲,在办理公证手续时因无购房发票没有办成。因为当时由继子左先生代办购房事宜,所以发票未交给我。当时还有四万元未结清”等内容。正因为这份证词,左先生认为王老伯关于有四万元未结算的陈述是不实陈述,给自己的名誉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名誉侵害的行为,恢复原告的名誉,消除影响,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00元。左先生诉称,这份证词书面材料,被王老伯在不同场合散发和传播,甚至在法庭上作为书证,指认自己有不端品行。因此,王老伯的不实之词虽属无中生有和捕风捉影,但已经构成对自己品行的诽谤,构成了名誉侵权。 王老伯辩称,并没有在不同场合散布和传播,所出具的证词中内容,也没有对进行不当评论,因此不构成诽谤和名誉侵权,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王老伯作为他案的证人向法院提供证词的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没有证据表明所作的证词系虚假陈述。现左先生主张王老伯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损害,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的行为确已导致其社会评价有明显降低。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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