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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中途抛锚 私自变更修理公司修理费自行承担
作者:蔡红超 发布时间:2009-07-10 09:34:06
车辆修理后,同一部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又出现故障,因为对原修理公司安行公司的不信任,李某在未与安行公司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车拖到奥兴公司修理。支付高额修理费后,车主李某将安行公司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其承担修理费用。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诉称,2008年10月,李某的奥迪车因变速箱出现故障到安行公司修理,修理完毕后因同样故障多次到安行公司返修。同年12月,李某的司机驾车从太原返回北京,途中发现变速箱冒烟,随后停车拨打救援电话,并将车拖到太原奥迪4S店,经检查,变速箱要大修,因费用太高,李某又于当日将车拖至奥兴公司进行修理,支付修车费、救援费35170元。现诉到法院,要求安行公司赔偿修车费及救援费35170元。 庭审过程中安行公司辩称,李某于2008年10月在我公司修的奥迪车变速箱属实。11月6日到我公司修理刹车片,此后未进行修理。12月3日李某的司机打电话说车辆变速箱出现故障,我公司意见是李某将车拖到我公司进行修理,私自到其他公司修理,费用自负,现李某未经同意到其他单位修理,且未能按质量保证卡约定的事项更换变速器油。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安行公司修理变速箱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变速箱又出现了问题。李某应将其车拖运至安行公司进行返修,双方确认确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安行公司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且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而李某未经安行公司同意到其他公司修理,李某的车辆已被拆装修理,当事车辆原始状态已不存在,无法查清李某的车辆经安行公司修理后仍存有质量问题,故李某起诉要求安行公司赔偿修车费及救援费3517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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