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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咬伤孩子脚 主人担责
作者:高兴江   发布时间:2009-07-10 16:06:31


    日前,山东省东营河口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动物致人损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贝贝”的主人张某赔偿原告韩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五千余元。

    被告张某系某局退休工人,晚饭后习惯带自己爱犬“贝贝”溜弯儿。今年4月17日晚,被告张某象往常一样带“贝贝”出门,当行至黄河广场时,与此处做游戏玩耍的原告韩某等四名小伙伴相遇,由于“贝贝”受到惊吓,突然一口咬住原告韩某的脚不放,原告韩某吓得哇哇大哭,在众人的帮助下降“贝贝”拉开。原告韩某被严重咬伤,为给原告韩某治疗其父母支出了各项损失五千余元。就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但被告张某一直认为“贝贝”咬人是由于受到韩某等人的惊吓所致,原告韩某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河广场系开放性群众娱乐场所,原告韩某等小朋友在该广场的一角做游戏玩耍并无不当,更无过错可言,被告张某认为原告韩某有过错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被告人张某作为“贝贝”的饲养人、管理人,对“贝贝”造成的他人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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