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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争执砸车泄愤 毁坏财物依法获刑
作者:匡海燕 宋维国   发布时间:2009-07-13 15:13:48


    为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带人殴打对方,对方关闭车门躲避却仍不依不饶,持棍打砸汽车,检察机关以其犯毁坏公私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沈庆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8年5月14日11时许,安徽省涡阳县居民沈庆太在涡阳至常州的一客车上售票。当日11时许,该车在宁洛高速公路嘉山服务区加油时,沈庆太与另一辆排队加油的客车售票员杨某发生口角,沈庆太伙同两名青年男子(身份不详)手持撬棍对杨某进行殴打,杨某躲到客车上,并将车门关上,沈庆太又指使同车售票员刘某(已科刑)伙同上述两名青年男子用撬棍将客车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玻璃砸坏,共计十块。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庆太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庆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庆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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