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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原料公司副总5次收受同一人200万元
作者:区倚 曲宣 发布时间:2009-07-14 09:20:39
10年不到正常收入高达70多万元还不满足,云南一股份有限公司原料公司原副总经理杜尧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金额高达205万元。7月13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鉴于杜尧明在被反贪部门掌握涉嫌受贿线索初查中主动供述其他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杜尧明系云南大理人,大学文化,原系云南一股份有限公司原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罪,于2008年3月1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 2009年3月2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1年1、2月至2007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杜尧明利用其担任云南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副经理,负责硫酸铜销售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昆明一经贸有限公司送给的现金共200万元。期间长期低价销售硫酸铜给该经贸有限公司。 说起敢大胆收受同一公司同一人的大额贿赂,杜尧明称章华(化名)主要是希望有一个长期、稳定的硫酸铜供应渠道,以保证章华所在的公司能生存和发展。“拿准了”章华只有依靠他“这棵大树”的心理,他也就从初期的忐忑走到直接张口要,俨然章华公司的钱就是自家的活期存折。 法庭上章华供认,2001年至2007年期间,他通过虚开运输发票、搬运及装卸发票和仓库租金发票等方式,从经贸有限公司的账上把一部分利润冲销,提出现金385万余元后把现金存进私人的多个账户,既方便其使用也保证公司每个月的账是平的,其中送给杜尧明的200万元现金也是从其个人账户上提现的。 法庭同时审理认定,2002年11月至2003年5、6月期间,被告人杜尧明利用负责黑铜渣销售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个旧一公司董事长王建(化名)送给的现金5万元人民币。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杜尧明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为他人牟取利益,公诉机关指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和事实成立,其受贿金额高达205万元,为数额巨大。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并退清了全部赃款,具备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67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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