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烧香拜佛起纷争 致人伤害要担责
作者:刘勇 刘富铨   发布时间:2009-07-15 15:31:13


    在菩萨面前烧香祈祷,不想引来一场官司。7月9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60%共8683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被告李某在兴国县某寺庙内开店经营拜佛用品。原告钟某多年经常会到该寺无偿做些杂务。2007年底,被告发现其店门口留有纸灰。寺里住持曾张帖过告示,警告不能在店门口烧纸。

    2008年7月27日上午,被告在该寺内上香,边拜菩萨边祷告“菩萨,要收掉坏人,去保护好人。”当时正在旁边做事的原告,听到后即泼水被告身上。随后双方揪扯在一起。当日,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左食指中远节撕脱性骨折。7月29日,原告经公安机关伤检为轻微伤丙级。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伤后在医院治疗花费2289元。被告支付给原告1300元。就赔偿事宜,公安机关经过调解未果。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长时间互有积怨,7月27日原告先泼水,对纠纷引起原告应负主要责任。揪扯中原告左手食指损伤,导致十级伤残,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残疾产生后,其劳动能力有一定的丧失,精神受到一定的伤害。原告主张残疾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