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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土地管理局原局长挪公款给人开公司被判3年
作者:杨家军 吴丽萍   发布时间:2009-07-16 16:16:52


    昨日,记者从修武县人民法院获悉,焦作市土地管理局原局长张爱延和工作人员李仁强挪用公款一案有了结果:李仁强犯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张爱延犯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张爱延,女,1994年4月2日至2001年3月24日任焦作市土地管理局局长(正处级)。法院依法审理查明:1998年9月1日,张爱延在焦作市土地管理局工作期间,经与被告人李仁强(副处级)预谋,利用被告人张爱延担任局长主管财务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50万元用于李仁强个人注册成立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验资使用。



来源: 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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