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媒体关注的演员周杰撞车事件有了新进展,周杰以原告身份于7月21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诉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20万元。本网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周杰在诉状中称:2009年6月2日,周杰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115路公交车总站时,与高先生(系被告公司员工)驾驶的轿车相撞。相撞事故发生时,高先生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周杰发现高先生所驾车后,采取了制动措施;高先生未采取制动措施,亦未采取其他避险措施。该事故造成周杰车辆严重损毁。事故发生地点为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T型路口。周杰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法规的规定,转弯的机动车应当礼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机动车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周杰在事故发生前是正常直行,高先生是转弯行驶,但是高先生违反相关法规,没有礼让周杰优先通行,没有停车观望,甚至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采取制动或其他避险措施,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并造成周杰重大经济损失。因高先生是被告公司员工,其驾车经营属职务行为,被告应当对高先生造成周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