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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挡道男子擅自移车 病人抢救无效获赔4千元
作者:史建颖 发布时间:2009-07-23 09:26:57
欲驾车离开小区的陆向天(化名)见一辆救护车停在小区道路中央,挡住了他的去路。在得知救护人员正在救治病人很快可以下来的情况下,陆向天不顾其他居民的反对擅自将救护车移位导致救护车无法被使用,救护人员紧急联系第二辆救护车前来急救。数日后,病人经救治无效死亡。死者家属悲痛之余,将陆向天和急救中心一起告上法庭。今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陆向天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
擅自移动救护车 病人救治无效死亡 2008年9月某日临晨5时许,王祥(化名)突感身体不适,王妻紧急拨打120电话急救,救护车很快到达王祥所在小区,驾驶员何毅俊(化名)将救护车停在小区道路的中央后,遂与随车医生和担架员一起赶往王祥家搬运病人。此时,同小区居民陆向天驾车欲离开小区,见救护车挡道按数下喇叭,喇叭声惊动了小区居民,有小区居民告知陆向天病人马上下来。陆向天见无驾驶员移动救护车,遂下车查看情况,见救护车上有汽车钥匙未拔掉,就上车启动救护车,将救护车移至他处。陆向天将救护车移至他处后,坐上自己的车子,欲驾车离开小区时,被救护车驾驶员何毅俊拦下,双方发生争执,何毅俊报警并电话联系单位要求另派救护车实施救治任务。十几分钟后第二辆救护车到达现场。 110出警后,经警察核查,救护车驾驶员何毅俊与被告陆向天均表示无须警察处理纠纷,遂双方各自驾车离去。王祥经利群医院医生诊断,病情为高血压、脑梗死。随即,王祥被转院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并于数日后因救治无效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脑干梗死引起呼吸、心跳停止。 针锋相对 庭上双方辩论激烈 嘉定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庭上,原告王祥之妻认为,由于时间被延误,原告被迫放弃丈夫经常就医的华山医院,将丈夫送往附近的利群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丈夫不幸死亡。原告丈夫被延误救治系两被告共同造成的,两被告的行为具有过错,原告丈夫被延误救治与原告丈夫被救治无效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陆向天辩称,当时,因无其他途径进出小区,故移动了救护车,但移动救护车并没有阻碍救护的进行,延误救治是急救中心造成的,其没有过错,且延误救治与原告丈夫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被告急救中心辩称,对原告丈夫的救治,其一直没有中断过,由于陆向天擅自移动救护车,导致该辆救护车上的救护安全问题需要核实,故其另派一辆救护车实施救治任务,其行为没有过错,且延误救治与原告丈夫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依法保护“被救护权” 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家设立120急救电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面临生命、健康危险时及时获得被救护的权利,该权利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及时性,时间就是生命,第一时间内获得医院的救护是公民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应享有的权利。原告在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其丈夫王祥依法获得被救护权,然而该被救护权即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护的权利受到了妨碍。 被告陆向天日常通行的权利尽管受到了救护车的妨碍,但公民被及时救护的权利高于日常的通行权利,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陆向天应该知晓正在工作状态的救护车所具备的特性,负有约束自己自由的义务,然其为一己私利,违反义务,擅自移动救护车,其行为引发争议,导致救护延误,具有过错;急救中心在救护车被移动后,确实面临一个救护安全问题,被告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处置救护车移动事件并无不当,其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陆向天的行为对王祥的被救护权被损害这一后果,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陆向天赔偿原告王妻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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