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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撞车党”引发名誉权侵权官司 网易被判赔5000元
作者:乔学慧 发布时间:2009-07-24 09:26:08
詹启智和他的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以向全国各大小媒体、网站维权而闻名,其业务主要涉足知识产权领域,2008年12月份,詹启智因网易公司刊登《你被“网络撞车党”詹启智告了吗》一文将其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一审认定网易公司侵犯詹启智名誉权,并判决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詹启智称,2007年11月3日,网易公司刊登《你被“网络撞车党”詹启智告了吗》一文,网易的编辑故意将原载《新世纪周刊》上的文章题目做出改动,指称詹启智为“网络撞车党”,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该侵权文章在网易的数十个频道、页面显示供公众下载阅读,侵权程度极为严重。詹启智诉至丰台法院要求判令网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在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20日,并赔偿他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中,网易公司辩称,网易网站涉案报道客观真实,并未诽谤、侮辱詹启智,未造成降低詹启智社会评价的侵权后果,不构成侵权。詹启智作为公众人物,即使其认为报道评论有损其名誉,从保护媒体正当舆论监督权及公正评论权角度出发,其也有义务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予以容忍与理解。因此,请求驳回詹启智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作为传媒,其虽有行使新闻报道自由的舆论监督权,但亦不得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网易公司转载了《新世纪周刊》上的文章《“你被詹启智告了吗”》,但在转载时,将原文标题更改为《你被“网络撞车党”詹启智告了吗?》,如此更改,实际上在指称詹启智为“网络撞车党”,侵害了詹启智的名誉权。故网易公司应当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当的民事责任。同时,由于詹启智作为三面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经营模式本身已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故其应当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所以,对网易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适当减少。网易公司所持不构成侵权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网易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向詹启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詹启智精神损失费5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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