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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身陷强奸案说情遭拒 警官报复伤害检察官
作者:刘秋苏   发布时间:2009-07-27 16:01:25


    备受关注的江苏省新沂市公安局原治安大队民警曹振报复伤害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林一案,7月24日下午在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

    法院一审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曹振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案犯曹渊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胡扣山犯故意伤害罪,赵步非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四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林、刘某、施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38407.02元。

    现年43岁的被告人曹振,原系新沂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曹振因其八弟曹善鲁涉嫌强奸案、亲戚姚东风涉嫌盗窃案,两次找到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林说情,均遭到拒绝,遂暗自怀恨在心,后多次跟踪张林伺机报复。2007年12月12日晚9时许,曹振伙同曹渊等6人趁夜色携带铁棍、木棍等凶器,窜至新沂市圣丰小区事先埋伏,趁张林上楼回家不备之机,殴打张林,致其住院治疗35天。经法医进行司法技术鉴定,被害人张林左胫骨中段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另查明,2006年12月至2008年5月间,曹振因竞买土地、经济纠纷、滥伐林木等事件迁怒于他人,为泄私愤,伙同曹渊、赵步非、胡扣山等人,趁雨夜天黑窜至小屋将正在熟睡的刘某打成轻伤,还先后在新沂市新安镇、棋盘镇等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作案8起,财物价值2.1万余元;曹振、曹渊等人还无故或者因小事随意殴打和追逐他人,寻衅滋事作案6起,并致施某轻伤、多人受伤。曹振为帮助将杜某打成重伤(下肢瘫痪)的曹善鲁等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当时不在现场的吴某等四人到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致使杜某被伤害致重伤案件未进入立案侦查程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渊犯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扣山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步非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四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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