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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男童溺亡 父母告村委会终审获赔15万元
作者:李德岭 高媛   发布时间:2009-07-31 14:11:30


    9岁男孩落入水坑溺水而亡,孩子父母将该水坑所在地的村委会告上法庭。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辛庄村委会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村委会赔偿孩子父母共计15万余元的判决。

    2008年7月的一天,9岁的男孩刘某溺水身亡于辛庄大队南营村的一个水坑内。该水坑位于道路和公共厕所旁,坑道两边杂草茂密,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男孩的父母与辛庄村委会均认可水坑所在地系辛庄村委会的土地。辛庄村委会称该坑系他人施工取土形成,对此提交了2006年10月16日辛庄村委会与北京某建材公司签订的《购买土方协议书》。男孩父母对此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辛庄村委会作为该土地的管理者,未尽到合理有效的安全防范义务,致使9岁的刘某在水坑内溺水身亡,辛庄村委会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孩子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9岁的孩子意外落入水坑溺水而亡,父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辛庄村委会赔偿男孩父母死亡赔偿金13万余元、丧葬费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辛庄村委会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佐证。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辛庄村委会作为事发地点土地的管理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责任,致使孩子在水坑内溺水而亡,对此辛庄村委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9岁男孩系未成年人,由于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孩子出现此意外事件,对此孩子父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确定的双方当事人对孩子死亡后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比例,及辛庄村委会应赔偿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的数额适当。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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