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上网服务公司经被告某科技公司合法授权,使用被告专为网吧开发的“乐吧影院”系统播放电影,却被华谊兄弟诉其侵权,并经法院判决先后赔偿合计11100元,该公司将系统的授权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某上网服务公司诉称,其经被告授权,使用被告转为网吧开发的“乐吧影院”系统,由原告支付使用费,被告负责安装该系统,并负责更新上传新电影。被告向该系统上传了《大腕》、《天下无贼》两部电影,原告根据被告的授权下载使用。该两部电话的版权所有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侵犯该两部电影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8年11月25日、2009年4月17日,人民法院分别做出判决,认定原告侵犯了《大腕》、《天下无贼》两部电影的著作权,并分别判决赔偿华谊兄弟经济损失合计11100元。原告认为经被告合法授权,有偿使用被告的产品,因被告给原告的“乐吧影院”系统上传的《大腕》、《天下无贼》两部电影为非法电影,造成原告侵犯了这两部电影的著作权的后果,因此被告应承担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1100元。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1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