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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修工为家庭"创收"借物业公司名义收取物业费
作者:乔学慧   发布时间:2009-08-11 11:48:51


    52岁的辽宁人刘某原是北京市丰台区一物业公司的维修工。2005年3月至2008年3月间,刘某以代公司收取物业费为名,骗取多名小区业主人民币1.8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刘某2001年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某小区物业公司任电工、水暖工。2005年,因为自己的爱人没有工作,自己工资又不高,家庭生活出现困难,刘某便开始琢磨“创收”。他发现小区里很多住户不交费,而物业公司本身的收费统计也很混乱,就想起了“代收”物业费。他利用到业主家维修的机会,询问业主有无交物业费等费用,并表示自己可以代交。为了取得住户的信任,他还盗取公司物业费收据为业主开具。 就这样,2005年3月至2008年3月间,刘某先后骗取被害人梁先生、张先生等人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2008年6月,因为代收费的事遭到很多业主质疑,而盗取的物业收据也要用完了,刘某离开了该物业公司。后害业主发现被骗后报警,2008年6月23日,刘某在朝阳区被抓获。

    庭审中,刘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表示自己现在很后悔,希望法院可以对自己从轻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刘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愿意缴纳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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