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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中操作不仔细处理不及时 患者大出血死亡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90%计人民币63226元 作者:刘红连 周细根 发布时间:2009-08-12 16:16:18
手术医师术中操作不仔细,止血不彻底,导致患者术后失血性休克死亡。8月11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吉安县某医院赔偿原告欧阳平、欧阳小勇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90%计人民币6322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之母黄全英于2008年12月8日因患左半结肠癌而入住被告医院。12月15日,被告医院为患者行左半结肠癌根治术,术后出现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最终导致患者黄全英死亡的后果。 经医学专家讨论分析,认为:患者死亡的原因为左半结肠癌根治术后并发失血性休克、DIC、肾功能衰竭;手术医师术中操作不仔细,止血不彻底,导致术后并发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出现失血性休克后,医院诊断和正常处理不及时,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为患者黄全英行左半结肠癌根治术时,因手术医师术中操作不仔细,止血不彻底,导致术后并发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出现失血性休克后,被告医院诊断处理不及时,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被告明显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医院对两原告因母亲死亡所致各项损失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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