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堆料摩擦打出一个植物人 公司被带累赔偿144万
作者:富心振 苏斌 发布时间:2009-08-13 14:04:59
员工在从事公司雇佣活动中,打伤他人致一级伤残,除本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外,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浙江某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称浙江公司)应赔偿受害人袁先生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4万余元;员工王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18日上午,上海某混凝土公司的员工袁先生等三人根据公司指派在将混凝土送至南汇某建筑工地上时,工地管理人员杨先生因混凝土泵车位置问题,与袁先生等人发生争执并推搡。浙江公司的员工王先生见状,从地上捡起一块木方击打袁先生,致其头部受重伤。经司法鉴定,袁先生因遭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外伤,呈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事发后,王先生被南汇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因未能达成赔偿协议,2009年3月,袁先生的家属诉诸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6万余元。 在法庭上,袁先生的代理人认为,王先生在工地负责人杨先生与袁先生等人发生争执并推搡后实施侵权行为,王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是履行浙江公司的职务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王先生应赔偿全部合理损失,浙江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浙江公司认为,王先生的侵权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犯罪行为,王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先生虽系其公司雇员,但王击打袁先生并致其重伤的行为已超出公司授权范围,公司在管理中无过错,对该行为发生无法预料,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袁先生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辩称,同意赔偿袁先生的合理损失,对袁先生主张的损失赔偿,自己的辩称意见与浙江公司的意见相同。事故发生后,其给付过袁先生现金8100元。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本案中,由于王先生在从事浙江公司雇佣活动中致袁先生人身损害,故浙江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因故意致袁先生人身损害,应当与浙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