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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卡欠款支付功能被停 卡主为信用告银行
作者:张笑竹   发布时间:2009-08-16 10:00:01


    原告张先生在被告某银行处办理了一白金信用卡,因疏忽大意未在最后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帐单的所欠款项,随后被告银行停止了该信用卡的非现金交易支付功能。后原告张先生清偿了因该信用卡所欠被告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和滞纳金,但被告却一直未恢复该信用卡的非现金交易功能,原告就此事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原告张先生诉称,其于2007年11月与被告某银行签署了该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并向被告申请办理了白金信用卡。被告银行经审核后,向原告发放了信用卡,原告也开始使用。2008年3月,原告因疏忽大意未在最后还款日前偿还2008年2月份信用卡帐单的所欠款项,随后被告停止了该信用卡的非现金交易支付功能,并向原告催收所欠款项。

    2008年5月,原告清偿了因该信用卡所欠被告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和滞纳金,但被告却一直未恢复原告使用该信用卡的非现金交易功能。在此情况下,被告于2008年12月28日在该信用卡账户收取了2009年度年费3600元,并按月计算利息、复利和滞纳金,向原告催收。原告就此事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一直不予答复,仍旧停止该信用卡的非现金交易支付功能。

    原告张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销去对原告白金信用卡2009年度年费3600的记账;判令被告销去对原告因白金信用卡2009年度年费产生的利息、复利和滞纳金的记账;判令被告因赔偿非法停止原告白金信用卡现金交易功能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判令被告消除因白金信用卡2009年度年费对原告个人征信记录的不良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法行为给原告个人信用造成名誉影响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判令被告恢复原告的白金信用卡非现金交易支付功能;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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