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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后讨要父亲骨灰 超过诉讼时效被驳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9-08-15 11:45:41
30年前,生父所在单位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将尸体火化。如今,67岁的赵老先生将父亲生前所在的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上法庭,要求单位返还其父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骨灰,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赵先生的父亲原是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二厂职工。1979年6月6日,赵先生的父亲死亡,此后其户籍被注销,由赵先生取代其成为户口簿登记的户主。 赵先生在起诉书中称,当时,东方石油公司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私自将其父亲的尸体火化,致使其父亲的死亡原因至今无法查清。现东方石油公司仍未将其父亲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骨灰还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骨灰,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东方石油公司辩称,经向老职工了解,赵先生的父亲是在因病入院治疗期间去世的,当时其家属在场,并领走了赵先生父亲的骨灰及死亡证明。根据中国的户籍制度,户主死亡的只能由其家属持死亡证明去办理户主变更登记,这可说明赵先生父亲的死亡证明在其家属手中。另外,赵先生的父亲于1979年死亡,至今已30年,赵先生提起的诉讼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 庭审中,赵先生表示,从1979年赵先生去世后至2006年期间,其曾找过东方石油公司和化工二厂上千次,要求他们对其父亲死亡的相关情况作出解释,但东方石油公司和化工二厂仅作出过口头答复。东方石油公司则否认赵先生在2006年之前曾主张过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东方石油公司占有了其父骨灰、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且赵先生在1979年就已得知父亲去世,而到2009年才提出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对于赵先生称其从1979年开始一直要求东方石油公司和化工二厂对赵士铎死亡的相关情况作出解释的说法,赵先生未能就此举证,法院不予采信,赵先生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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