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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保底条款误导炒股散户 投资公司赔偿2万
作者:安 健   发布时间:2009-08-18 09:09:12


    对股票投资知之甚少却又想入市赚钱,江苏无锡的王女士因此和一家投资公司签了“只赚不赔”的委托合约。事后,因股市大跌而损失惨重的王女士找投资公司要钱时,投资公司却矢口否认,拒绝履行“保底”承诺。近日,经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调解,投资公司自愿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王女士2万元,其余损失由王女士自行承担。

   2007年股市大红,退休在家的王女士也想用钱生钱,无奈对股票一窍不通。这时王女士先前工作过的达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找到了她,告诉她不懂股票没关系,只要和公司签订一个委托投资的协议,开户后把密码告诉公司,公司自会派“高手”代她操作,不但确保不亏本,每年还保证王女士有20%到30%的收益。

   有了白纸黑字的保底条款,王女士爽快地签了这个协议,把5万元存进了股票账户。没想到股海变幻莫测,两年不到的时间王女士的5万元亏了一大半,只剩下1万多元。王女士拿着协议找公司要钱,公司却置之不理。

   王女士将公司告上法院,称自己与投资公司所签协议上已经写明,公司每年必须保证王女士不亏本,并有20%到30%的收益,公司应该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不料公司却抗辩说,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这种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所以,公司不会赔偿王女士任何损失。

   直到这时王女士才知道,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证券买卖不得签订保底条款,投资咨询公司只能提供相关的咨询意见,根本无权代为炒股。

   因为不懂法,王女士只能吃个“哑巴亏”。但崇安区法院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投资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保底条款因违反证券法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投资公司需向客户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最终,王女士与投资咨询公司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投资咨询公司赔偿王女士2万元,其余损失由王女士自行承担。

   近年来,我国股市吸引众多投资者,部分证券公司、企业和个人抓住普通老百姓既想获利又怕损失的心理,开出本金安全、回报固定的条件吸引顾客。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诫人们,千万不能轻信这种既违反市场规律,又违反法律法规的“合约”,以免自己上当吃亏。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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