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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防办原主任受贿80余万一审被判8年
作者:郑春笋 任运通   发布时间:2009-08-21 17:09:57


    8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德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原党组书记、主任(正县处级)杨宝庆受贿案,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被告人杨宝庆出生于1952年,1968年参军入伍,自1979年转业后曾任德城区委副书记、德州市土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1998年起任德州市人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2008年7月任德州市人防办调研员。

    经审理查明,在杨宝庆担任德州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期间,2002年5月10日,在他的安排下,曾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德州市人防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防实业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为其子杨兵成立了德州市金马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金马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由杨宝庆从他处借得,人防实业公司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金马公司成立后,由杨兵负责日常经营。

    2002年10月至11月间,杨宝庆利用担任德州市人防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以金马公司资金短缺为名,向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公司)借款15万元。嘉诚公司经商议,将15万元送给杨兵,至案发杨宝庆、杨兵没有归还此款。后在杨宝庆的安排下,德州市人防办在收取嘉诚公司所开发楼盘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人防费)时给予部分减免。

    2003年6月至7月间,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因开发轴承厂小区,欠缴56.3万元人防费,被人防办执法大队查处。天和公司为减免人防费,委托他人将3万元现金转送给杨宝庆。杨宝庆收受该笔现金后,授意人防办执法大队让天和公司交20万元人防费,另外支持金马公司10万元,剩余的26万余元就不用交了。人防办执法大队向天和公司转达了被告人杨宝庆的意思后,天和公司又将7万元现金转送给杨宝庆。杨宝庆遂将收受的两笔现金10万元都给了儿子杨兵。后来,在杨宝庆的授意下,人防办执法大队起草了人防实业公司与天和公司“合作参股开发工程协议书”,以此形式对天和公司应缴的部分人防费予以减免。

    2006年10月,杨宝庆利用担任德州市人防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以50万元的低价购买了德州金益德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德公司)开发的阳光花园商品住宅房两套,该价格明显比市场价低602813.58元,后在德州市人防办收取该公司所开发楼盘的人防费时予以部分减免。2008年9月,杨宝庆被检察机关立案后,为掩盖其低价购房的事实,他指使其亲戚到金益德公司补交了71.86万元房款,并与金益德公司签订了购房补充协议,日期署为2006年10月23日,并让金益德公司出具了日期为2008年4月11日的收款收据。

    2009年5月5日,被告人杨宝庆向检察机关退赃25万元;2009年5月21日,检察机关将其余赃款602813.58元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宝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852813.58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杨宝庆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坦白所犯罪行,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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